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下列7辆警用车辆作灭失报废、注销牌号、行驶证、定编证处理,自公告之日起,凡继续使用报废警用车辆及注销牌号、行驶证、定编证的,产生一切后果均由使用者自负,与我院无关,特此公告。
车辆报废清单如下:桂D30331、桂D30189、桂D30386、桂D30320、桂D30336、桂JA046警、桂JA069警。
藤县人民法院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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