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当事人已瘫痪在床无法走动,法官工作人不辞辛苦来到其床边,让其按指模确认收悉赔偿款。黄海峥 林蕊/摄
本报讯 9月17日下午,恰逢中秋佳节将至,在相关赔偿款到位之际,藤县法院副院长潘家绪带着交通巡回法庭法官,驱车百余公里来到古龙镇田心村,为瘫痪在床的受害人梁丰英送上赔偿款111030元,及时缓解受害人一家负担,同时悉心了解受害人身体和生活情况,鼓励其坚强面对生活,让受害人及其家属感动不已。
2011年11月23日6时39分,被告陆丕仁驾驶桂DTG793号二轮摩托车由容县往藤县方向行驶,行至X376线72KM+100M处,与由黄国川驾驶停放在路边的桂DU7402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人梁丰英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梁丰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陆丕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黄国川、梁丰英无责任。梁丰英于2012年7月5日申请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梁丰英构成一个四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同年12月24日,梁丰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桂DU7402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其余部分239437.60元,由被告陆丕仁、黄国川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藤县法院交通庭考虑到受害人家境困难,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以便让受害人及早得到赔偿款,摆脱困境。主办法官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应在桂DU7402号二轮摩托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梁丰英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共110000元,被告陆丕仁应赔偿原告梁丰英护理费167606.32元,被告黄国川应赔偿原告梁丰英护理费47887.52元。2013年7月15日,本案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件生效后,在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位之际,藤县法院考虑到原告行动不便,为使受害人尽早拿到赔偿款,主动前往原告家中,为其退回保险公司转来的赔偿款111030元。在受害人家中,交通庭巡回法官向受害人家属解释案件审理情况,并细致了解其家庭生活状况,认真指导其填写相关收款手续。法官们还来到瘫痪在床的梁丰英身边,悉心询问其身体状况,鼓励其坚定信心,在照顾好身体的同时,充实生活,过好今后的每一天。法官为民司法的举动,让受害人及其家人倍感欣慰,连声道谢。
(黄海峥 林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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