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越来越发达,电子科技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财产安全上的隐患。从2011年至今年11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共审结银行卡纠纷六件,涉及玉林市玉州、北流、容县、陆川多家商业银行,涉案的诉讼标的较大的90000元,小的有5500多元。
案例一:ATM机取款信息被盗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储户张某某于2011年1月18日晚上,在发卡行的ATM机取款时,被不法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和摄像设备盗取了其银联卡的信息和密码,致使张某某的存款被异地取走。这起银联卡被盗取,发生在ATM机取款时,犯罪分子以在ATM机上安装盗码器、摄像头等方式窃取了持卡人银行卡的密码以及卡内信息,制作伪卡盗取持卡人卡内资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在其管理和经营的场所并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故判决由银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在这起案件中,作为ATM机管理人的银行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其未能在犯罪分子安装盗码器摄像头时,及时予以制止、拆除,没有尽到保护储户的财产安全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二:不能证明银行有过错储户自担责任
2012年8月16日,庞某某的银行卡在南宁武鸣ATM机被跨取5500余元,当他发现后向法院起诉玉林某商业银行,但由于庞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取款人非其本人或者非其委托的他人取款,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四笔交易是因其银行卡被复制,亦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在履行义务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再加上被上诉人某商业银行提供的明细查询单上显示四次跨取均为正常取款,所以庞某某自己承担一切责任。还有一种类似的情形是储户将银行卡及密码随意交予他人使用,导致银行卡被盗刷,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官认为,由于储户不能证明其银行卡被复制盗刷,不能证明银行有过错时,储户自行承担责任。
案例三:泄露银行卡信息银行储户都有责
2012年8月23日,自称“周某某”的人上门与开木材厂的陈某某洽谈木材生意,“周某某”要陈某某开办银联卡以证明经济实力,于是陈某某向“周某某”出示过银联卡,还提供过身份证。2012年8月24日上午,陈某某卡内资金89000元被在藤县某银行的网点通过ATM机和柜台两次支取。之后“周某某”再也没露面,也无法联系上。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银行没有掌握好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和加密技术,同时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是银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必要要求,也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在这方面银行有失职的地方,但是陈某某在随意泄露了银行卡信息上亦存在过错,双方各应对该卡存款被盗取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法官认为,储户随意泄露银行信用卡信息,导致犯罪嫌疑人持伪造的银行卡(克隆卡)盗刷、消费,自己本身应担责任;而银行没有掌握好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和加密技术,没有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是银行方面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必要要求,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提示:怎样防范信用卡纠纷
怎样防范信用卡纠纷产生,降低财产损失风险,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各商业银行应在内部采取更加有力的安全保卫和监管措施,堵塞银行卡安全漏洞,加大银行卡的技术投入,实现银行卡及相关设施的技术升级,在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方面尽到保障安全的义务。同时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加大对银行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同时也提醒持卡人应加强用卡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交易习惯,妥善保管、使用信用卡,在持卡消费时切勿随意交由他人代为刷卡,在使用银行卡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掩,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另外设置银行卡消费短信提醒功能,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时,要及时保全证据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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