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东荣 通讯员 钟康安 罗豪)12月16日,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李×锋等19人重大刑事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李×锋、何×炎、梁×明等被告人死缓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连带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合理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以李×锋为首的犯罪团伙在藤县开设赌场,由于与苏×波为首的犯罪团伙(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存在利益冲突,双方积怨已久。2013年1月至2月初,李×锋等人先后两次通过被告人刘×强介绍,由李×锋出资购买自制霰弹枪5支、子弹4盒100发,交由梁×明等人负责保管和使用。2月2日22时许,梁×明等人在藤县一广场吃夜宵时与苏×波一方成员发生冲突,李×锋团伙决定实施报复。当何×炎、梁×明等人驾车行驶至某KTV附近时,先后持霰弹枪朝苏×波驾驶的轿车射击,导致车上的龙×鹏头部中弹当场身亡,黄×右眼重伤。随后,梁×明等人发现对方成员曾×飞的轿车停在县医院门口,又分别向曾×飞等人开枪,致使曾×飞面部受伤。
法院认为,李×锋、何×炎、梁×明等人为争夺赌场利益而与他人发生冲突,在公共场所聚集多人持枪参与聚众斗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锋还伙同其他被告人非法购买枪支弹药、开设赌场,应当以非法***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李×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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