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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车主被砸身亡,责任人无力赔偿 家属状告保险公司获赔

来源:梧州日报 2016-02-17 14:24   https://www.yybnet.net/

一名男车主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到轮胎店检修轮胎,下车后在一旁观看检修过程,却被突然飞出的车轮钢圈部件砸中不幸身亡。家中的顶梁柱突然倒了,家庭经济也陷入了困难。无奈之下,死者家属把涉案的轮胎店维修工等责任人诉至法院。然而,官司虽然打赢了,责任人却没有赔偿能力。于是,死者家属把涉案重型自卸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人某保险公司也诉至法院。前不久,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约定赔偿。

轮胎部件飞出砸死车主

2012年6月29日上午7时许,藤县张×驾驶自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到藤县塘步镇的一“轮胎店”检修轮胎。车辆停好后,维修工开始检修轮胎。而张×则站在一旁观看。在修理工卸下车轮的过程中,里侧车轮的钢圈外沿部分和锁环突然飞出,砸中了在现场附近观看维修的张×。张×被送往藤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的妻子无奈之下将“某轮胎店”的店主、维修工等相关责任人诉至藤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轮胎店的店主、维修工赔偿原告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17万多元,扣除“某轮胎店”的店主已付的1.5万元,尚应赔偿15.9万多元。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某轮胎店”的店主、维修工等相关责任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与此同时,他们也因该案被法院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刑事责任。

打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无奈之下,张×的妻子认为,某保险公司作为涉案的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人,在发生张一死亡的保险事故后,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一直拒绝赔偿。2014年8月6日,张×的妻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万秀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2014年9月9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的妻子认为,涉案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某保险公司依法应对原告作出赔偿。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辩称,死者家属已以“健康权纠纷”为案由向藤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不得再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但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为限,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本案当中,死者家属的受损权益已经通过藤县法院的民事判决获得救济,无论诉主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均不需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此外,某保险公司还提出了诉讼时效问题。他们提出,事故发生时间为2012年6月29日,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某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日期是在2014年8月12日,按照该时间推算,本案可能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应依合同约定赔偿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法院予以确认。张×在一旁观看修理车辆轮胎时,因修理工未按操作规程要求,钢圈外沿部份和锁环突然飞出,导致其死亡的安全事故。张×在修理轮胎时已离开车辆,属车外人员即第三人。按照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某保险公司应对张×的死亡进行赔偿,首先应就藤县人民法院判决张一因本人过错而承担的5.8万多元进行赔偿。对双方争议的死者家属就此事故造成的损害向藤县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修理工等责任人赔偿的部份,死者家属实际上并没有得到赔偿。后死者家属再以保险合同提起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认为,死者家属虽然以侵权人造成损害提起了诉讼,并得到藤县人民法院的支持。但由于侵权人无能力履行义务,致使受害人家属并没有得到赔偿,死者家属再以保险合同请求某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来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事故虽然发生在2012年6月29日,但事故调查报告是在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时起算。因为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起因、后果等只有有权部门作出的结论才是对事故发生的最后结论。当事各方依据结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该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2015年4月17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应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共计21万多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为化名) (梁颖 黄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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