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男子因采矿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他人打成轻微伤而住院治疗,用去了医疗费4000多元。一年多后,该男子诉至藤县法院要求对方赔偿7000元,但最终遭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4年5月27日,因高岭土开采权属纠纷,被告李某飞与原告陈某生在藤县塘步镇某村的白泥场发生打架,陈某生受伤住院3天,共用去医疗费4000多元。经法医鉴定,陈某生的伤构成轻微伤,李某飞也因此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被罚款200元。陈某生治疗出院后一直没有向李某飞主张赔偿请求权。2016年1月13日,陈某生将李某飞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庭审过程中,李某飞辩称,陈某生无理阻拦李某飞的车辆正常通行,有过错在先,再者其已经支付了3000元医药费给陈某生。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陈某生受伤治疗出院至今已超一年,陈某生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陈某生伤情被确认之日为2014年5月27日,其起诉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应从该日起算,故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15年5月27日。陈某生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陈某生的诉讼请求。现陈某生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被告方也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对陈某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驳回。为此,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陈某生的诉请。目前该案已生效。
■ 法官说法
在我国,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祝裕旺 黄丽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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