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7岁的儿子盗窃邻居家中1.6万元现金,其父亲发现后决定大义灭亲,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儿子抓获。近日,藤县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何某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61元。
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进入被害人何某莲位于藤县东荣镇某村的家中,用铁棍等工具撬开何某莲房间内的衣柜及抽屉,盗走人民币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父亲陈某柱报警并协助公安人员找到陈某某。陈某某明知其父亲陈某柱报警而没有抗拒和逃跑,且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1999年4月15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事后,藤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439元,并发还给被害人何某莲。
在庭前社会调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陈某某自幼缺乏父母管教,小学毕业后就辍学在家,平时好吃懒做,经常和社会上的不良青少年交往,且其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走上犯罪道路。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并自愿认罪,表示不会怨恨其父亲,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某在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明知其父亲陈某柱报警而没有抗拒和逃跑,且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的事实,视为自动投案。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上也自愿认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具有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等,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依法对陈某某从轻处罚。综上,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祝裕旺 魏朝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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