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梧州某公司员工梁某在试用期内,被该公司以不符合工作要求为由解雇,双方协商未果后,梁某两次状告该公司,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合计4000余元。3月30日,藤县法院成功调解该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5年4月29日,原告梁某与被告梧州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试用期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同月31日止,梁某工作岗位是协管员(保安),试用期工资1000元/月等。5月1日,被告梧州某公司派原告梁某到中国移动公司藤县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5月26日,被告梧州某公司以原告梁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工作要求为由,向原告梁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拒绝签收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年8月10日、10月16日,梧州某公司分别支付加班费60元、劳动报酬1291元给梁某。
9月25日,梁某向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梧州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诉求。四天后,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梁某接到通知书后遂向法院起诉。同年11月2日,原告梁某向法院撤回起诉。2016年1月12日,原告梁某再次起诉,提出要求被告梧州某公司支付赔偿金3100元及支付2015年5月份工资l550元等诉请。
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主审法官主动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并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向双方讲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要求原告客观合理地提出诉求的同时,也要求被告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最终双方自愿接受主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由被告梧州某公司当庭给付尚欠原告梁某的加班费、经济赔偿金1800元。至此,该劳动争议纠纷完满解决,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祝裕旺 罗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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