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13时53分,被告陈某光驾驶其小轿车由藤县太平镇汽车站往太平镇某宾馆方向行驶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覃某英发生碰撞,导致覃某英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光垫付了97993.66元给受害人。
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光负主要责任,受害人覃某英负次要责任。5月3日,受害人覃某英的家属诉至藤县法院,要求赔偿。
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50万元),且不计免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故上述费用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陈某光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83603.2元,也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以上合计共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203603.2元。
5月22日,藤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开庭审理该纠纷。因案件标的较大,且保险公司只是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而协议赔偿的数额需要代理人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报告,由保险公司审批才能通过,故庭审当天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为及时化解纠纷,让受害人家属及早拿到赔偿款,主办法官在庭审后多次与被告保险公司沟通联系,进行说法明理。经法官努力,保险公司加快审批进程,批准了代理人的赔偿申请报告。
5月25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自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20.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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