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交房期限,售楼方却迟迟未交房,为了解工程进展情况,藤县大黎镇江某强父子来到正在施工的楼盘查看。殊不知突发意外,年过六旬的江某强在下楼梯的时候不慎摔伤,导致肚脐以下截瘫。到底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任呢?江某强与售楼方各执一词,最终闹上法庭。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看房不慎摔伤致截瘫
2013年6月,徐某鸿、何某锋等7人签订《合伙建房协议书》,约定在藤县太平镇上元街某土地建造房屋。购得土地使用权后,上述7人便开始建房,并与有意购房的人签订《委托集资建房协议书》。
同年12月,江某强的儿子江某恩与徐某鸿签订了《委托集资建房协议书》,约定集资建房按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计算,总价款35.25万元,并约定该项建房工程于2014年3月前完工。
2015年2月,交房期限已过大半年,徐某鸿一方迟迟未交房。为此,江某强两父子便到正在施工的楼盘查看施工进度。两父子在看完楼盘后,江某恩先行离开,江某强随后独自走下楼梯。由于楼梯周边没有防护栏,江某强走到二楼与一楼之间的楼梯平台拐弯处滑倒,跌落电梯房地下机坑里,随后被工地上的工人送院救治,先后用去了医疗费6万多元。经医院诊断,江某强肚脐以下截瘫,大小便失禁,肌力0级。
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江某强认为,徐某鸿等人开发的楼盘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在建造房屋过程中,两人没有在楼梯安装相关安全护栏,也没有在工地入口安装大门并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存在重大过错,应该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江某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徐某鸿等人赔偿85万元。
“如果你们按期交房,如果你们在楼梯安装安全护栏,我们又怎么跑去工地查看施工进度呢?”庭审中,江某强愤愤不平。
“江某强父子其未经允许,也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就私自进入施工场地,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江某强摔伤致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徐某鸿辩称道。
7名合伙人连带担责30%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6月,徐某鸿、徐某彬等7人签订《合伙建房协议书》,是合伙关系。
对于江某强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徐某鸿、徐某彬等7人在建造房屋过程中没有做好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江某强进入工地并在工地跌倒受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江某强的损失应该由徐某鸿、徐某彬等7人共同承担30%赔偿责任。江某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未完工的施工工地,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2014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法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68万余元。为此,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徐某鸿、徐某彬等7人赔偿江某强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0万余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江某强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为此,该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祝裕旺 韦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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