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藤县濛江镇村民韦某安因对村里的村民不满,意图报复,遂用事先准备的触电装置、铁夹、硫酸等物,意图伤害过路的村民。四名小学生路过时受到韦某安的不法侵害,其中两人受伤。最终,韦某安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被告人韦某安认为,藤县濛江镇某村某组的村民长期欺负其一家人,因为对该组村民不满,所以要报复解恨。2017年6月28日5时许,被告人韦某安来到某村白塘袅(地名)路段,砍伐树木阻挡去路,并用事先准备的触电装置、铁夹、硫酸等物铺设在路段内,意图伤害过路的村民。当日7时许,被害人莫某滨、莫某勇、韦某贤、韦某文(四人均为小学生)途经该路段时,韦某贤碰了到触电装置。见状,守候在该处的韦某安持木棍殴打莫某滨、韦某文,并在莫某勇、韦某贤逃跑的情况下,又对二人实施追打。莫某勇在逃跑过程中碰触到硫酸被灼伤。
之后,韦某安驾驶摩托车到藤县公安局濛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在道路上设置危险装置、用木棍殴打学生、持有一支枪支的犯罪事实。民警在对韦某安的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当场缴获了其持有的枪支疑似物一支。经鉴定,莫某滨头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莫某勇的面部及四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韦某安持有的枪支疑似物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安为报复村民,在公共道路架设触电装置、铁夹、硫酸等危险装置危害公共安全,致莫某勇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韦某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莫某滨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韦某安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某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祝裕旺 张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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