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搭乘亲朋好友的“便车”是件很平常的事,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9月15日,梁某邀请朋友们参加生日聚会。结束后,宋某驾车搭载一同参加聚会的陈某与姚某回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的电线杆相撞,致车上三人受伤。其中,陈某多部位骨折,住院治疗多日。交警部门认定,宋某雨天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陈某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宋某赔偿10.4万余元。
法官经调查了解到,被告宋某未购买车上人员险,聚会组织者梁某已向陈某支付了1万元补偿金。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属于涉案车辆的搭乘人员,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形,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主体,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宋某无偿搭载原告陈某属于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故在保护搭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加重施惠人的责任。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宋某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陈某自负30%责任。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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