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董方义通讯员孙小俊)
“好心为他人义务帮工,突然意外死亡,谁该付最大赔偿责任?”日前,海阳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在帮工过程中意外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0年3月,海阳一村民于某家中的猪到了出栏期,便委托邻居老赵帮忙卖猪。老赵招呼了来某等几个村民一起抓猪,因来某平日有哮喘、高血压等病,抓猪的前几天还打过吊瓶,帮工们就让他拿着扫把帮着赶猪。当抓到第六头猪时,赵某突然发现来某躺在猪棚里,便急忙赶过去扶起施救。
经随后赶来的警察和医生确认,来某已经死亡。因无法确定死亡原因,公安机关要解剖尸体,来某的弟弟也一起参与了帮工,他表示不用检验了,来某是自己有病死的。
然而,来某的亲属却认定,来某是在赶猪过程中被猪撞倒致死,并向海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72669元。
法官调查后认为,原告无法认定来某是在帮工活动中遭受损害而死的,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但来某属于义务帮工,被告于某属于受益人,应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失适当予以补偿。
最后,海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于某付给原告各项损失172669元的20%,即34533.8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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