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贾瑞君报道
本报聊城4月9日讯今天上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烟台市原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王国群受贿案。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王国群在担任原海阳县县长、海阳市市长、海阳市市委书记、烟台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市政府特邀咨询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项目规划审定、建设工程规划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征地补偿、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烟台天强塑钢加工有限公司等19个单位和个人送予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以及房产置换差价等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438.31822万元。
庭审从上午8时54分开始,至中午12时38分结束。庭审中,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王国群受贿19次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举证、质证,之后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多轮辩论,充分阐明了各方观点,最后王国群作了法庭陈述。
辩护律师对检方指控王国群的19项犯罪事实中5项提出了异议,尤其是对王国群涉嫌受贿金额175.001万元这笔最大指控,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交锋。检方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利用其担任烟台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之便,为烟台某公司总经理于某某在承揽工程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两张银行卡。这两张银行卡是以于某某的名义开户,最初内有金额120余万,后期于某某存入40万。
辩方对后期存入的40万元提出质疑。“被告对于后期存入的40万既不知情也未使用,两张银行卡并非专为行贿开立,而是于某某之前做生意时开具,不排除后期存入的40万元为于某某的生意伙伴误存。”
公诉人出示证据证实,两张银行卡系于某某行贿时开立,并非旧户。“该笔40万元分两次打入银行卡后,一直置于王国群的实际控制下共4年。这笔钱存入后,陆续被用于购买理财和小额消费,被告有使用的事实。”
此外,围绕部分款项的定性、有无实际控制贿款、被告是否存在自首等事宜,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交锋。公诉人在提交大量证据的同时,也发表量刑意见,认为被告存在坦白、主动退赃、悔罪的表现。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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