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7日讯(记者张晓鹏通讯员张清皓)把花钱买的购物卡“克隆”后,商某把原卡打折卖给别人,又赶在买主消费前持复制卡把钱花光。日前,商某因犯诈骗罪被李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其系累犯,不得假释。
2015年11月9日,曾因复制购物卡诈骗被判刑的商某又蠢蠢欲动。他上网买了读卡器和假卡后,又到李沧区某购物中心,以“李伟”的名字登记购买了共计2万元的8张购物卡。之后,他将8张卡的信息全部复制到了假卡上。
几天后,他从网上找到了买家张某,把原卡打九折卖给了他。当天下午,商某就到城阳区、烟台海阳市等地的连锁购物中心,持复制卡购买了黄金饰品、花生油等物品,后将黄金饰品出售。次日上午,张某8张购物卡中的余额消失,遂要求该购物中心调查此事。购物中心查询购物卡的消费记录并调取监控,发现张某购买的购物卡中的金额系被商某持复制卡消费一空。
商某得手后没有见好就收,一个月后,他又带着两万元现金到李沧区的连锁购物中心买卡,结果被工作人员发现报警,民警当场将其抓获。民警还在他的住处查出制作假卡的设备一宗,以及通过网络联系伪造的44张其他集团购物卡。据商某交待,很多商场购物卡不能进行复制,这44张购物卡均系复制失败的卡。
李沧法院认为,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且商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最终,商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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