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在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莱阳市某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的法人王某非法处置了法院审判期间查封的机械设备。经过搜集证据,该院及时整理相关材料将该案移送至莱阳市公安局。2016年10月,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王某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经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王某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机械设备被查封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变卖,严重干扰了案件的诉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最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法律的生命力也在于执行。今后,莱阳法院将进一步联合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尽最大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 樊友泉 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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