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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龄童烟花烧伤手, 工商:售给未成年人不妥

来源:烟台晚报 2011-01-30 07:2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通讯员张京亮邹文静YMG记者徐睿)莱州7岁少年小刘燃放烟花把手烧伤。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调查认为,虽然烟花质量没问题,但店主将危险商品直接卖给未成年人,且未告知燃放常识和注意事项,仍应承担一半责任。

近日,莱州刘女士7岁的儿子小刘,在某烟花经销店花45元买了一包烟花。当晚,小刘在燃放烟花时,不小心烧伤了手,被送往医院治疗,花了1500元治疗费。事后,刘女士找到烟花经销店店主张某,怀疑烟花有质量问题,要求赔偿儿子的医疗费和自己的误工补贴等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店主张某认为自己出售的烟花从正规渠道进货,有进货证明和发票,绝无质量问题,不能接受刘女士的赔偿要求。双方协商未果,刘女士来到莱州市工商局投诉。

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认为,张某销售的烟花虽无质量问题,但将危险品直接卖给儿童,且没有对烟花燃放常识和警示告知给儿童消费者,造成儿童烧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在工商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店主张某愿意承担小刘一半的治疗费用,赔偿刘女士750元。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家长,春节即将来临,切记不可让儿童独自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有家长在场陪同,家长要担负起对孩子的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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