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管爆了淹了两家人
张先生是黑龙江人,在烟台做生意已四五年了。2008年,张先生在城西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装修时,张先生的爱人嫌原来的暖气不够美观,特意从一家水暖商店购买了烟台本地一家厂子生产的新款散热器。
张先生购买的房子属于集体供暖,因为地方有限,张先生在安装散热器时未安装阀门,只安装了管头活接。房子装修好后,两口子偶尔回家住几天,大部分时间不是回老家,就是在外做生意。
问题就出在这儿了,去年12月17日早上四五点钟,张先生家的散热片突然发生破裂,暖气里的水喷涌而出,迅速将张先生家灌成一个“池塘”。家里墙面、地面、家具、电器、衣物等被散热器的漏水泡得一片狼藉。漏水还导致楼下的天棚、墙面、室内装修、家具、衣物、电器等也受到损坏。被从天而降的渗水泡懵了的邻居几经周折才与张先生取得了联系,等张先生赶回烟台时,自己家已经被泡了将近一天时间。
看到邻居家也被泡得不像样子,张先生二话没说,赔了邻居4000元钱。转而与厂家沟通却得不到回音,一星期后,张先生向消协投诉,要求散热器厂赔偿自己的损失两万元。消协就赔偿金问题为双方进行了三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今年6月,屡次索赔不成的张先生将散热器厂家诉至法院。
厂家直指张先生使用不当
厂家为什么不愿赔偿呢?
法院开庭后,厂方负责人表示,张先生家用的是自己厂里生产的散热器,但是这种散热器只能用于以土暖炉为供热源带动的单个家庭户,严禁用于集体供暖的暖气管网。张先生擅自拆改供暖管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张先生自行承担。
为了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厂家出示了去年12月23日龙口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提供“本产品禁用集体供暖”的警示标贴和有这种标贴的散热器照片一张,证明张先生购买的散热器上已经有这种警示标志;散热器用户使用服务手册一份,证明已经在手册上标注“使用及安装要求”,上面记载“需要有一定专业安装知识的专业人员安装;安装时进出口必须安装阀门,停暖后善于管理”等内容,证明已经告知消费者必须有专业人员安装散热器和安装阀门等事项。
张先生对此并不认可。他认为,自己是去年11月7日购买散热器,而厂方提供的检验报告上的检验产品生产日期是去年12月15日,因此这份鉴定报告不能证明自己购买的散热器产品质量合格。张先生称购买产品时没有使用手册,产品上也没有不能用于集体供暖的警示说明,销售商也未告知这一注意事项。
是否警示消费者得有证据
办案法官告诉YMG记者,虽然张先生私改暖气在先,在此案的关键点,仍然是厂方的产品质量以及是否向消费者履行了告知义务。
散热器生产厂家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张先生在散热器使用过程中因突然发生破裂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厂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张先生是否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有关要求,其中:(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虽然厂方坚称张先生购买的散热器只能用于土暖,其在散热器上贴有不干胶的警示标志,而张先生擅自拆改供暖管道并将用于土暖的散热器用于集体供暖,致使散热器发生爆裂,张先生应自行承担责任,但厂方没有证据证明向张先生履行了告知和警示的义务。
也就是说,厂方所说的有警示标志以及说明书,无法提出有力证据去证明。
至于厂方称张先生未在该散热器处安装阀门,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的意见,因安装阀门并非消费者的法定义务,故厂方观点不能被采信。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厂方赔偿张先生因散热器破裂造成的经济损失16397元。
YMG记者李珑通讯员蓬法宣李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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