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林岩)去年底签了购车合同,直到今年3月下旬还没提到车。日前,龙口的刘先生将一拖再拖的4S 店投诉到工商部门。商家承诺5日内交付汽车,并赠送价值1000元的大礼包一个作为补偿。
去年底,家住龙口市东城区的刘先生在当地一家汽车销售店看中一款新上市的车型,双方签了购车合同。合同规定,自即日起30日内交付汽车。刘先生满心希望春节前能开上新车走亲访友。在商家要求下,刘先生当场支付订金3000元。谁知一眨眼的功夫都3月底了,4S 店迟迟不能交付汽车。刘先生认为4S店违反合同,要求双倍返还订金,并支付违约金。随后向工商部门投诉。
在仔细核查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后,工商局工作人员发现,刘先生与商家在合同上注明的是“订金”,而非“定金”,消费者所提要求不符合现行法律关于“定金双倍返还”的规定。但4S店拖延交车时间是不对的。经调解,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汽车销售商承诺5日内交付汽车并赠送价值1000元的汽车大礼包作为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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