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口中宇汽车风扇离合器有限公司等(简称中宇公司)
【被告】龙口市比特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比特公司)
【案情摘要】中宇公司系“三速电磁风扇离合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电磁风扇离合器研发制造的企业,也是电磁风扇离合器行业标准的起草者。中宇公司认为,比特公司擅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电磁风扇离合器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比特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特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中宇公司的专利权,比特公司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比特公司仅提供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销售发票,拒绝提交指定期间内的完整账目,致使中宇公司的损失及比特公司的获利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比特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其不按要求提交财务账册等因素,判决比特公司赔偿中宇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适用专利法法定赔偿顶额判赔100 万的典型案件。现行商标法规定,侵权人不按法院要求提供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虽然现行专利法中没有上述规定,但是其原则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可以参照适用。 本案的裁判创新性地参照适用商标法相关原则,在法定赔偿的上限确定了较高的赔偿数额,符合专利法的立法本义,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新闻推荐
本报讯 近日,龙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调市直机关各单位,召集文明交通志愿者,在11个主要路口,开展义务疏导交通服务。志愿者不断提醒市民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因此尽管此时正...
龙口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龙口市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