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6日
烟台市龙润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郑敏、董昱、姜胜厚、姜少洁、董学强、陈首珍、高日志、曹善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烟台市龙润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被告烟台市龙润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000000 元及利息 107825.76元(计至 2016 年2 月 21 日 )、罚息 5162.15 元(计至2016 年3月 14日),自 2016 年3月 15 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付律师费 80000 元;由被告郑敏、董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郑敏、董昱抵押的坐落于龙口市龙矿集团龙海社区海迪小区 14-2-201 号房屋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确认原告对被告姜胜厚、姜少洁抵押的坐落于龙口市振兴路西侧、丰龙路北侧海迪南区一期 19-2-401 号房屋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原告对被告董学强、陈首珍抵押的坐落于龙口市龙矿集团龙海社区海迪小区 12-3-101 号房屋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确认原告对被告高日志、曹善英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 750号 20-1-601 号房屋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 日上午 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成杰、黄美华、吕晓君、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王成杰、黄美华偿还借款本金 178929.21 元及利息 37732.45元(计算至2015 年9月 30日),自 2015 年10 月 1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由被告吕晓君、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 日上午 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云涛、林春华、芦忠喜、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李云涛、林春华偿还借款本金 149973.36 元及利息 20118.10元(计算至2015 年9月 30日),自 2015 年10 月 1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由被告芦忠喜、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 日上午 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臧映雪: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38725.43元及利息 13069.15 元(计算至2015 年 9 月 30 日 ),自2015年 10 月 1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吕宗山、刘凯丽、阎明红、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吕宗山、刘凯丽偿还借款本金 97178.59 元及利息 32111.75 元(计算至 2015年 9 月 30 日 ),自 2015 年 10月 1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由被告阎明红、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 日上午 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衣悦恒、刘小丽、王志华、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衣悦恒、刘小丽偿还借款本金 131163.40 元及利息 10744.69 元(计算至2015 年 9 月 30 日 ),自 2015年 10月 1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由被告王志华、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永利、相世勋、烟台华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王永利偿还借款本金128206.63 元及利息 36825.21 元(计算至 2015年 9 月30 日 ),自 2015 年 10 月1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由被告相世勋、烟台华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韩迎春、孙云江、曲令利、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韩迎春、孙云江偿还借款本金 236931.15 元及利息 32846.73 元(计算至2015 年 9 月 30 日 ),自 2015年 10月 1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由被告曲令利、烟台凯瑞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艳霞、刘春雷: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你们偿还借款本金 46307.98 元及利息 66266.92 元(计算至 2015年 9 月 30 日 ),自 2015年 10月 1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日上午 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旭、衣悦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你们偿还借款本金 252500.25 元及利息 40703.31 元(计算至 2015年 9 月 30 日 ),自 2015年 10月 1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日上午 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瑞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佳昌食品有限公司、胡景胜、烟台嘉恒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刘滨、张伟: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海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烟台瑞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3000000 元及利息 333048.59 元(计至2016年 1 月 20 日 ),自 2016年 1 月21 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同时由被告烟台佳昌食品有限公司、胡景胜、烟台嘉恒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刘滨、张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日上午 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灵星商贸有限公司、孙丽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被告烟台市芝罘情中情艺术婚纱影楼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判令被告烟台灵星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借款本金500 万元、利息 54010.42 元(截止 2015 年 11 月 21 日 )及 2015 年 11 月 22 日以后产生的利息;2、由被告烟台市芝罘情中情艺术婚纱影楼有限责任公司、孙丽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桃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烟台旻 源商贸有限公司、栖霞市得邦石材有限公司、张绍松、孙圆圆: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1、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70819.77 元、利息85707.28元(暂计算至 2015年10月21 日 )以及自2015年 10 月 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的利息;2、要求第二、三、四、五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第四被告提供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德润街3 号内 18 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欧王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王通海、厉周琴: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 6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烟台欧王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代偿款 9984487.72 元、资金占用费392390元,并自2015年 12 月 10 日起继续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由被告王通海、厉周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确认原告对抵押物设备 93 台及原酒 1000 吨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确认原告对抵押物烟台市芝罘区荆山路 10 号1-126 号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确认原告对质押物橡木桶 XO35 桶(225升/桶)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 84061 元,由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任效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本金91648.68 元、利息及滞纳金8982.72 元(暂计至2015年7 月 24 日 ),并自 2015年 7 月 25 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至日,仍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向原告计付利息及滞纳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海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本金59640.66 元、利息及滞纳金14349.72 元(暂计至 2015年7月 24日),并自 2015年 7 月 25 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至日,仍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向原告计付利息及滞纳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黄洪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本金 59828.84 元、利息及滞纳金 10085.85元(暂计至 2015年 7月 24 日 ),并自2015年7月25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至日,仍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向原告计付利息及滞纳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黄凯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本金 61995.83 元、利息及滞纳金 14391.22元(暂计至 2015年 7月 24 日 ),并自2015年7月25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至日,仍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向原告计付利息及滞纳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矫永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本金 418353.23元、利息及滞纳金 38823.29 元(暂计至 2015 年 7 月24日),并自2015年 7月 25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至日,仍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向原告计付利息及滞纳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蔡永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本金 59999.13 元、利息及滞纳金 17263.86元(暂计至 2015年 7月 24 日 ),并自2015年7月25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至日,仍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向原告计付利息及滞纳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柳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本金62398.96 元、利息及滞纳金 13727.12 元(暂计至 2015年 7 月 24 日 ),并自 2015 年7 月 25 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至日,仍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向原告计付利息及滞纳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阴美玲、烟台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闫美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红波诉你及李焕江民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下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蕾:本院受理原告赵伟诉被告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 2205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160000 元及利息 12800 元,并自 2016年 3 月8 日起按约定利息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4 日 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门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芝商初字第 13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30 万元、利息2069.12 元及罚息 15744.76 元(计算至 2015年8月 24日),同时自 2015年 8 月 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罚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 6067 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纪少锋: 本院受理原告龚德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8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招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招远市人民法院
王翠: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恒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借款纠纷一案。需对招远市玲珑水悦逸品9222 号楼房及 9 号楼 660 号地下车位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决定于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后的第一个星期四(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8 时 30 分在本院技术科选择评估机构,并于选择评估机构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8 时 30 分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现通知你携带有关身份证明按时到场参加评估机构选择及现场勘验,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招远市人民法院
贾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崔玉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招民初字第 160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远市人民法院
程建喜:本院受理原告孙学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 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前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原县人民法院
程建喜、刘宝星:本院受理原告任吉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9 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前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原县人民法院
郑学峰、郑尚建、梁俊平:本院受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 113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黄夹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石智权、李红先、石振洞、石德成、石德标:本院受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 126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黄夹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张文胜、杨廷学、吴学臣、李玉智、吴国新、杨文照、杨书新、李玉德、李月胜、李来平、杨振军、杨怀玉、李书志、李云飞、杨书凯:本院受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乐陵市人民法院
乐陵市嘉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史德勇、郑国胜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朱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乐陵市人民法院
方芬:上诉人张培荣、张培玉、张明冬因不服我院做出的(2014)齐赵商初字第 107 号民事判决书,遂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齐河县人民法院
关吉祥、关洪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诉你们与关洪滨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鲁 1481 民初852-1 号、860-1 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乐陵市人民法院
樊景忠:本院受理原告薛守生诉你与陈景樊、樊水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乐陵市人民法院
张迎军、宋健、李志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殿宗诉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乐陵市人民法院
魏国防、姬进成: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张广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1722民初 811号民事判决书。 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李向涛、梁立新:本院受理原告丁吉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廉政监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宣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张玉:本院受理(2014)齐民初字第 105 号原告井永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齐河县人民法院
纪钟分:本院受理原告孙作富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6年 8 月 22 日上午9时 00 分在本院碁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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