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任雪娜通讯员曲岩)7月28日,龙口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刑事被告人金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了审理,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为龙口法院近年首例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09年期间,被告人金某与员工安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龙口市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到烟台市中级法院。2013年4月19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金某给付安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83902.9元。判决后,金某拒不执行。安某于2013年7月4日申请龙口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8月27日,龙口法院对金某司法拘留五日。释放后,金某仍不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15日,龙口法院执行局将该案移交龙口市公安局。龙口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传唤金某,要求其于2014年12月24日将赔偿款交于法院。2015年1月8日,金某携带交款凭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龙口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金某采取转移其名下财产的手段,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龙口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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