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9日讯(YMG记者夏丹通讯员李春鹏巴磊)记者今日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为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明年1月1日起,烟台将把全市“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保让“老工伤”人员安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悉,此次调整2.1万人将受益。
统筹人员范围
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工伤保险科科长张允光告诉记者,纳入统筹管理的人员范围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烟台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在实施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人员;按规定已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已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统筹管理纳入范围。
统筹待遇项目
据介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待遇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其生活护理费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属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规定已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辅助器具配置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的工伤待遇和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待遇项目,仍由原资金渠道支付。
工伤人员鉴定
经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已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鉴定结论仍然有效;未经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鉴定申请。鉴定费用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结论作出已满一年,老工伤人员本人、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时,按照复查鉴定结论的等级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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