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8日讯(YMG 记者李少鹏)今天,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张裕集团已明确为“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但包括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粮公司)在内的6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
记者在公告中看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接到控股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集团”)关于“解百纳”商标诉讼及评审案件结果的通知。经过评审,张裕集团仍为“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并许可中粮公司、中粮烟台公司、中粮华夏、中粮沙城、王朝公司和威龙公司等6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除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上述6家公司之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2002年,中粮公司、中粮烟台公司、王朝公司和威龙公司分别对张裕集团注册的“解百纳”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解百纳”商标之争就此展开。
经过近9年纠纷,张裕集团在商评委的调解下,与中粮、王朝等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记者在公告里的和解协议中看到,中粮公司、中粮烟台公司、王朝公司撤回对“解百纳”商标所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张裕集团无偿、无限期许可中粮公司(包括其子公司中粮华夏和中粮沙城)、中粮烟台公司、王朝公司使用“解百纳”商标。同时,张裕集团不得解除商标使用许可,中粮公司、中粮烟台公司、王朝公司今后也不得对张裕集团的“解百纳”商标提出争议。
目前,张裕集团已先后与中粮公司、中粮烟台公司、中粮华夏、中粮沙城、王朝公司和威龙公司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评委也已向各方当事人下发了《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确认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对案件评审程序予以结案。
自1997年上市以来,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在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产品在2009年度的销售收入约占公司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三分之一。公司表示,解百纳商标案的最终和解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消除“解百纳”品牌葡萄酒现有的恶性竞争局面,使“解百纳”品牌葡萄酒市场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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