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孙致霞)昨天,市民林女士致电记者询问,烟台市在集中供热的温度上有什么规定?如果觉得室温不达标,测温有什么标准?
记者咨询烟台市供热燃气管理处了解到,根据《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供热温度有标准要求,即“在供热时间内,当室外温度不低于-6℃时,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卧室、起居室(厅)、餐厅温度应不低于16℃;盥洗室、厕所、厨房应不低于12℃。”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对供热单位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市供热燃气管理处进行复测,也可以申请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进行复测。申请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进行复测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测量室内温度,应使用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上午7点—10点,下午3点—晚上9点,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1.5米高度。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时,供热单位应在15天测温3次,首次应在24小时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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