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9日,老伴因病去世后,我与三个孩子的官司就开始了,刚开始是在家里闹,后来就开始打官司。”72岁的林淑英已经满头白发,她告诉法官说,2008年法院判定房子归她,但要在房屋过户之日起10天内支付给三个女儿每人6万元。
当时二女儿王玲跟母亲一起住,林淑英说她有8万元存款存在了王玲名下,“我跟她达成协议,这8万元抵顶我应该支付给她的房屋差价款。”林淑英说。
“2008年11月13日,王玲把我带到房管部门,要求我把房子卖给她,让我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我当时身体不舒服,跟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天房子就过户到她名下。”林淑英说,而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至今分文未支付给她,她这次起诉的目的就是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子返还给她本人。
被告王玲对于母亲的说法一个劲摇头,“我已经将39万元房款全都支付给了她,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已经完成,房子现在属于我是毫无争议。”王玲说,母亲说的8万元存款抵顶差价的事也不属实。
一张收条三个时间,母女各执一词
那么到底王玲有没有支付39万元房款呢?王玲在法庭上出具了一份收条,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玲购房款(393200元整),落款时间为2008年11月13日。奇怪的是,欠条中仅有收条的落款处的签名是林淑英书写,其他内容都是王玲写的。
对此,林淑英说,2008年11月13日并没有收到王玲付款,收条也不是这个日期写的,“我签字的时间在2010年4月左右,当时被告说房管局还需要我签个字,我不识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字。”
关于收条的时间,王玲说,收条就是2008年11月13日由母亲出具的,但当时没有让她打收条,后来姐姐和妹妹对房屋有争议时,她才让母亲根据事实出具了收条,具体时间不是母亲所说的2010年4月左右,而是2009年10月份左右。“其中30万元是借我姨林淑蓉的,另外9万元是自己积攒的,林淑蓉于2009年去世,姨夫刘永俊可以做证。”对此,林淑蓉的丈夫刘永俊称,林淑芳的三个子女可能都借过林淑蓉的钱,他是在林淑蓉病重整理东西时发现了王玲打的30万元的借条,借条大约是2008年的。
芝罘区法院根据原告的鉴定申请,委托烟台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提供的收款条落款处“林淑英”签字的形成时间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林淑英”的签字形成时间应在2010年1月以后。对此王玲解释说,2008年11月13日母亲确实出具过收条,后来找不着了,又重新打了个收条。
不忍女儿没房子住,母亲曾撤诉
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4月2日,林淑英曾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天又申请撤回了起诉。根据法院提供的调查笔录,林淑英写的是“王玲照顾我十多年了,没有房子住,所以我不打这个官司了,我当时也是一时冲动起诉的,起诉第二天我就后悔了,我到起诉的地方撤诉,人家说转到这了,撤诉是我的真实意愿。”
芝罘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房子归王玲所有,理由是林淑英与被告王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也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着房屋买卖关系,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是否支付了购房款属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改变物权已变动的事实,如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支付购房款,可持相关证据另案主张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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