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孙淼通讯员滕毅)12月2日,记者从市地税部门了解到,按照上级下发的《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烟台市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对营业税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中,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经统计,在全市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的个体纳税人16774户,起征点调整后,将有15464户不用再缴纳营业税及各种税费,占九成,将享受起征点优惠5000万元以上。同时,在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的3.8万户个体纳税人,将不用在地税部门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2000万元。营业税起征点优惠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累计达7000万元。
为确保定额核定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全市地税部门将采取定额公开制度和定额听证制度,不仅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的税收核定情况进行公开,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也同时进行公告,保证所有纳税人都有充分的知情权,从而增强社会监督的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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