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衣学红孙雪峰)日前,一消费者在商场购物不慎被摆在柜台前面的椅子绊倒了,造成双膝受伤。工商部门认为,商场应当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经调解,商场支付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共计3800元。
今年元旦期间,王女士到烟台开发区某商场购物。王女士边打手机边走路,路经柜台前,不小心被临时摆放在那里的一把椅子给绊倒,双膝摔伤。商场将王女士送到医院。治疗完毕以后,王女士要求商场赔付自己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及误工费3800元。商场拒绝,认为责任不只是商场一方面的,王女士为什么走路不小心看路呢?别人怎么没有被椅子绊倒?王女士和商场多次协商无果,投诉到烟台开发区工商分局。
接诉后,12315工作人员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通知商场的负责人,对其讲明依照《消法》第十一条及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因此,尽管王女士本人也有责任,但商场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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