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工作了一个月,原认为能领到工资,没想到,工资没领到,却领到了单位发放的股权证,说将来可以凭证兑还工资。为此,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就产生了一场劳动纠纷。昨天,这场劳动纠纷,在开发区劳动部门的调解下,单位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补发职工工资,并换回了发给职工的股权证。
2011年5月,从河南结伴来烟台找工作的李某和刘某,一起被烟台开发区一家公司招用,从事车间包装工作。由于业务不多,经营不景气,自当年8月份以来,该公司只给职工发放最低基本工资。到了当年12月份,到了公司发工资的时间,这次职工们领到手的不是工资,而是变成了2张股权证,每个股权证1000元,用公司领导的话说,“这就是这个月的工资,以发放股权证代替工资,每个股权证1000元,等以后公司有钱了,再兑换成现金给你们,期间公司给你们计息分红。”得到公司如此答复的李某和刘某,因平日发的工资除留下几个日用零钱,余下的都寄回老家了。万般无奈之下,他们找到公司领导,商量公司能不能发现金给他们,或者先预付部分工资以备生活所需,等下月发工资时再从自己的工资里扣除,结果遭到公司领导的拒绝。最后没办法,他们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将发给自己的股权证换成现金,可得到公司的答复仍然是“只有股权证,要现金工资没有。”
辞了职没了工作,又没拿到工资的李某和刘某在朋友的指引下,将该公司投诉到了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该公司补发自己的工资。
劳动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办案人员及时来到该家公司了解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询问,该公司承认因效益不好,发放给职工12月份的工资是以股权证来代替的事实,但该公司领导信誓旦旦地表示,他们绝不会瞎了职工的工资,等公司挣了钱职工愿意以股权换现金的,公司决不推辞。
办案人员向该公司领导介绍,按照《劳动法》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因此,公司以单位效益不好,以发放股权证的形式代替李某和刘某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最后,该公司领导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补发了包括李某和刘某在内的所有职工的工资,并换回了发给职工的股权证。YMG记者于珺通讯员林秀伟周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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