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史崇胤通讯员李永臣)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近日,烟台市制定出台了《烟台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该办法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公示,医疗机构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医疗纠纷。公立医院就医疗纠纷与患方经济补偿、赔偿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有关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务人员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或将被刑拘。
■15万元以上纠纷必须鉴定
该办法规定,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医患各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公立医院就医疗纠纷与患方经济补偿、赔偿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应选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有关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之日起30日内调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内仍未达成协议的,调解终止。
■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者将被严惩
对于在医疗机构聚众闹事、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因医疗纠纷扰乱医疗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停尸闹丧或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致使医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阻碍、纠缠医师依法执业,致使医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有其他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伪造隐匿病例或将被刑拘
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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