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份,市民于先生驾客车载着一车乘客回烟台,在福山区一十字路口拐弯时,为躲避一行人时急刹车。当时已是晚上10点多,加上乘客旅途疲惫,昏昏欲睡,都没提防紧急刹车,坐在靠门位置的市民陈先生鼻子狠狠撞在前方横梁上,当时血流如柱。经医院检查,陈先生的鼻梁骨断了,治疗中陈先生花去5000多元治疗费。出院后,陈先生向车主于先生索赔,没想到,这事儿卡在了保险公司那儿。
原来,陈先生住院后,车主于先生就向投保的保验公司索赔。于先生投保的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等险种;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10000元×32座。关于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可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后,却收到对方出具的一张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保险责任范围限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车上人员的人身损害,因此,“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而于先生的车辆并未发生任何意外事故,乘客的损害是由于于先生的刹车行为造成的,在现实中,急刹车、颠簸属于车辆行驶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机动车辆并未发生任何意外事故,虽然车上人员受到伤害,但这种伤害并非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因此急刹车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于先生觉得自己很冤,双方为此上了法庭。法院方面则认为,机动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除非突遇紧急情况或危险,驾驶员通常不会采取急刹车的制动措施,于先生在突遇紧急情况和危险的情况下急刹车,符合通常理解的“意外事故”。2日,法院作出判决,保验公司支付给车主于先生保验赔偿金5000元,陈先生也顺利拿到自己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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