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归还工程款
1998年芝罘区某居委会旧村改造的土建工程交给钱某(化名)施工,并预付给钱某部分工程款,2004年该居委会委托会计事务所对来往账目进行审计,并作出基本建设概算编制报告,后发现居委会多付给钱某工程预付款400余万元,要求钱某返还。但是,双方对于工程造价的具体数额看法不一,因此该居委会将钱某告上法庭,芝罘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07年芝罘区法院一审判决钱某返还居委会工程预付款,宣判后钱某不服,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钱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该居委会向芝罘区法院申请执行。
芝罘区法院执行局由执行局副局长于小妮负责此案执行。经过调查,钱某已是年过六旬,花甲之年的钱某身患疾病,没有履行能力,也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于小妮到各大银行调查发现,为逃避法院执行,钱某早已将其名下所有财产、房产全部转移。“遇到这样的‘老赖\’实在是让人头疼,如何另寻突破口,才是此案的关键。”于小妮说。
划扣一处房产款
经调查,钱某在该居委会土地上建有一处住宅楼和厂房,另一处是建筑施工物资存放大院,属于钱某所有,法院将两处房产进行了查封。期间,该居委会辖区正好面临旧村改造征地拆迁,两处房产都面临着拆迁的问题,由此产生了征地补偿款,这也给此案的执行带来了机遇。
其中一处建筑大院是一片近百平米的平房,2002年之前是一片空地。2002年,居委会将该土地租赁给了李某。李某自行出资将该处大坑进行回填,免费使用5年,5年后缴纳土地使用费。但是,同年李某将该土地租赁给了钱某,钱某在该地块上盖起近百平米平房,后来该土地上所建平房被列入拆迁工程。
芝罘区法院对拆迁补偿费50余万元予以扣留来偿还欠款。但是,李某在此时却突然冒了出来,以法院扣划的补偿款不属于钱某为由,要求法院撤销扣划裁定。在法院经过多次调解之后,由于当初李某自行出资回填土坑,应适当给予李某返还赔偿,剩余款项全部划扣作为偿还欠款。
房产划到儿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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