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孙致霞通讯员魏文彬)职工王某在某单位工作,因参与殴打他人的事件被单位解除了合同。但之后,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快递方式邮寄给王某,王某没有收到,导致档案关系没能及时转移,给王某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日前,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企业给王某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支付未办理档案转移造成的损失赔偿金7522.70元。
据王某称,2005年5月他来到单位工作,一直工作到2011年1月份。2011年1月19日,单位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停缴社会保险,但是没有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申诉到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依法裁决单位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还要求单位支付未办理档案转移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11160.00元。
接诉后,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立即立案调查。调查中,王某所在的单位辨称,单位已为王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还依法为王某办理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单位还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三个证据,一个是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于证明单位于2011年1月26日已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个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减少表,用于证明单位已于2011年2月为王某办理了社会保险转移;另一个是邮政快递回执,用于证明单位于2011年11月4日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快递给王某。
后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王某与单位在2005年5月1日至2011年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1年2月份,王某称单位停缴其社会保险,但没办理转移手续。2011年1月19日单位以王某纠结外人殴打他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于2011年11月4日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快递方式邮寄给王某。但王某称:“没有收到上述材料,再说我也不在上述地址居住了,所以要求单位当庭转交。”单位则称,解除劳动合同是以快递方式送达的,王某是否收到不清楚,并同意与王某另行约定时间,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王某称:单位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之内未为其办理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以最低工资1100×70%=770元为计算基数,要求2011年2月5日计算至2011年11月15日,9个月零10天为7186.00元,请求仲裁部门考虑到到目前仍没有转移,要求追加。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要求单位协助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对于王某要求单位协助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申诉请求予以支持。2011年2月5日至2011年11月29日共计297天,按烟台开发区最低工资1100元的70%计算,合计为7522.70元。故单位应向王某支付自2011年2月5日至2011年11月29日因未办理档案转移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金752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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