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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公告, 烟芝政征告〔2012〕2号

来源:烟台晚报 2012-02-07 03:23   https://www.yybnet.net/

林建华:根据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芝政征补〔2011〕1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你坐落在天洪街3-14号的房屋已经被实施征收。

张世响:根据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芝政征补〔2011〕1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你坐落在天洪街14-3号的房屋已经被实施征收。

孙德新:根据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芝政征补〔2011〕1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你坐落在天洪街12-2号的房屋已经被实施征收。

刘玉秀:根据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芝政征补〔2011〕1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你坐落在天洪街13-5号的房屋已经被实施征收。

李鸿翔:根据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芝政征补〔2011〕1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你坐落在天洪街15-11/12号的房屋已经被实施征收。

吕克山:根据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芝政征补〔2011〕1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你坐落在洪源胡同16-10号的房屋已经被实施征收。

周传英:根据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芝政征补〔2011〕1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你坐落在洪源胡同21-9号的房屋已经被实施征收。

孙连乐:根据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芝政征补〔2011〕13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你坐落在洪源胡同21-12号的房屋已经被实施征收。

张艳凤:根据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芝政征补〔2011〕1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你坐落在天洪街4-4号的房屋已经被实施征收。

请上述被征收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南大街商业广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办公室(烟台市芝罘区面市街副五号)领取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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