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于珺通讯员晨星于军)干了一辈子乡镇卫生院长的老路最近陷入了一场连环纠纷之中,当年他任职时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危旧病房改造,结果,新病房建好了,他被调往另一个卫生院工作,还款却成了问题,以至于官司上身。
说来那是2009年,当时老路在烟台市一个偏僻的乡镇卫生院担任院长,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改善百姓就医条件,老路一方面争取上级拨付资金,另一方面动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设法向老朋友借款,对门诊和病房进行了彻底改造。刚完成建设工程,一纸调令,把他派往另一个单位任职。谁料,这麻烦随之出来了:老路的债主找他要钱,他向人家解释说,是为改造卫生院所借,他拿不出来,应找卫生院偿还;而新任院长却明确表示不理旧事,不理会那债主的还款要求。
那么,这笔款究竟应当由谁来偿还?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智光律师。王律师介绍说,对于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以自己名义与出借人发生资金借用行为而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应首先审查借贷法律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该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一法条的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
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其次审查借款的实际用途和实际借款人。如果借款人的资金借用行为确实是用于卫生院单位使用,而不是院长个人使用,则构成表见代理,应当认定单位为实际借款人,由单位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当然上述事实必须要有充分证据加以证实;如果借款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且出借人并不明知借款人是履行单位的职务行为、有充分理由认为其是在同借款人个人发生借贷关系时,即使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单位实质上存在借贷关系,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持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案情,王律师认为,老路的朋友应向其原来工作的那个卫生院主张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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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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