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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被打谁买单 健身断腿谁赔偿, 律师以案说法解析维权实例

来源:烟台晚报 2012-03-11 02:57   https://www.yybnet.net/

又是一年3·15,又到了消费者维权的时刻,转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近20年了,为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曹洪涛律师日前节选几个办过的依据《消法》维权的经典实际案例,以案说法,供读者参考。

消费被打谁买单

李某与王某酒后到某酒吧消费,与女侍者因消费金额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后被酒吧安保人员打伤。李某伤到左眼,经手术治疗无效,左眼失明。摘除左眼后安装了义眼。经鉴定为重伤、五级伤残。公安部门刑事立案,但打人的保安逃跑,未到案。李某家人找到律师,要求律师代理索赔。

现在看来,事情很简单:按最高院解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等由酒吧赔偿,如酒吧无法人资格则由业主赔偿。因保安行为是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那是十几年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审理民事侵权案件只有一部《民法通则》。而要求酒吧经营者赔偿在《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民通意见》中没有依据。另外诉讼程序规定“先刑事,后民事”。即同一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应先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行刑事诉讼。

由此得出结论,当时通常的做法是由保安赔偿,在刑事诉讼中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保安尚未到案,何时才能到赔偿程序?况且当时损失额已达15万左右,保安怎有能力赔偿?经再三分析,王律师决定从《消法》入手,依据18条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义务。要求酒吧经营者承担未保障消费者安全之责。故起诉由酒吧经营者赔偿李某损失15万元。

此案的难点是立案,当时法院的立案庭首次接到依消法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更何况这里还有一个刑事案件未解决。故数次立不上案,经律师与法院多次沟通,且经上级法院认可,法院终于受理此案。法院依原告李某的申请,对酒吧财产进行查封。后未经审判,双方庭前调解由酒吧经营者赔偿李某12万元,当场给付。

当时《消法》颁布没几年,但由于律师准确而灵活地运用了新法的特别规定,为当事人争取了赔偿。

健身断腿谁赔偿

张女在烟台某高校读书,闲暇之余觉得自己太胖,就决定减肥。经朋友推荐,她在某知名健身中心花费3000余元办理了私人教练卡,定期在中心的私人教练指导下健身减肥。某日健身时在热身压腿的过程中,突然摔倒,不能动弹。教练背她到医院,经检查左腿膝部数条韧带撕裂,医生要求立即住院手术。但教练认为没那么严重,坚持将张女背回宿舍,并在病历上注明不同意住院。张女回宿舍后腿不能动,疼痛难忍。通知家人,家人赶到烟台立即送医院手术,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健身中心派人看望,并支付5000元。但在解决问题时双方产生严重分歧,张女家人认为在健身时受伤,健身中心应当赔偿。而健身中心认为张女受伤中心无过错,故不应赔偿。协商无果张女家人委托律师起诉。

此案也是一起因消费过程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在庭审中被告律师一再强调,这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应当以过错来定赔偿,而健身中心在此案发生时,提供器械、服务均无过错,而张女为成年人应当控制自己的行为,其压断腿是自身行为造成的,可能是体质原因造成,故应由其自负责任。被告不应赔偿。

对方的观点似乎有些道理,但曹律师提出法律依据进行了反驳。首先此案非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是消费合同关系,依《消法》18条,在消费中经营者提供服务应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这是一项义务,在法条中并无消费者有过错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讲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不以过错条件。但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依查明的事实,根据当事人过错适当平衡赔偿比例,但这不能成为被告不赔的理由。

其次被告并不像自称的那样无过错,作为专业的健身机构被告应当了解运动风险,并告知原告注意。在原告健身时被告应教授原告在器械上压腿的正确方法,并提供保护。以上义务被告均未履行。原告证人证实被告教练在原告受伤时不在现场,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且原告受伤后,被告教练无任何依据的认为原告伤势不重,强行离开医院,导致原告延误治疗,造成很大的痛苦。这些均是被告过错。

庭审中法院依原告申请,进行了法医鉴定。经鉴定原告伤势很重,膝盖半撕脱,为八级伤残。原告损失为近13万元,因分歧过大无法调解,法院判决被告健身中心承担50%的赔偿计6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去年双方执行中和解,由健身公司支付张女现金五万元。双方纠纷了结。

积极赔偿化解矛盾

笔者担任本市一知名餐饮连锁店法律顾问期间,曾以积极态度了结一桩消费者受伤案件。

张女士,50岁左右,在餐馆用晚餐,与几个朋友饮酒吃饭。当时时间已比较晚,餐厅服务员开始清理卫生,将地擦了一遍。这时张女士起身上厕所,因饮酒较多脚步踉跄,路过刚擦的地面,忽然摔倒,导致右小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腿上打数枚钢钉固定,生活不能自理。出院后找餐馆要求赔偿4万元,但店方不同意赔偿。理由是当时地并不湿滑,张女士摔倒主要因为自己饮酒过多;赔几千元可以,几万元太多,不能赔;此例一开恐消费者认为店方软弱,以后再有类似的事不好解决等等。

对此曹律师分析:首先此案应依《消法》18条解决,店方脱不了干系,只要消费者主张,店方早晚要赔,既是如此,晚赔不如早赔、诉讼赔不如协商赔。店方应在赔偿问题上争取主动。

其次赔偿数额上,张女士要求赔4万元,未包括残疾赔偿金,依律师执业经验张女士治疗完毕后很有可能评上残疾。以最低10级伤残为例加上误工、护理、拆钢钉费用,总损失额应在8万元左右,就算赔一半,也要支出4万元。即使评不上残,赔一半也要两万。更何况法院未必会支持赔偿一半,那样数额更多。而且诉讼会牵扯店方很大精力,增加很多费用。

再次积极赔偿可提高商誉,而被起诉到法院则商誉受损。另外消费者可通过媒体曝光,给店方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正规企业,只有敢于承担责任,才能建立企业文化、百年老店。据此律师建议积极赔偿,并将赔偿额减少到最低限度,才符合店方利益。此建议得到店方老总认可,经律师多次谈判,最终以两万元了结此案,剩余损失张女士自担。

以上是三个依消法维权的案例,之所以都是消费者受伤赔偿案,是因为同时具备消费合同与人身损害法律关系。而正是因为人员受伤,损失金额较大,双方分歧较大,矛盾较深,所以更具代表性。特别是后两个案子,提醒经营者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同时,积极地协商赔偿更符合经营者的利益。

通讯员未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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