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情人节,芝罘区张先生也被“潜规则”了一下,他在花店买玫瑰索要发票却惨遭白眼儿,店主振振有词:“买个花还要发票,没有!”春康认为,店主如此对待顾客,傲慢霸道,这也难怪张先生一气之下打电话给工商部门投诉了该花店。
要知道,已出台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规定:“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卡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众所周知,发票是消费者的消费凭证,更是今后维权的重要证据。不管消费金额大小,是否享受折扣优惠,消费者都可理直气壮地坚持索要发票。商家打折只是吸引眼球的促销行为,怎能成为拒开发票的理由?
“发票潜规则”只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冰山一角,现实中尚存在更多“规则”需警惕。如,某酒店打出海参、鲍鱼1元1只优惠大酬宾广告。芝罘区黄先生结账时却被告知需消费满1000元方能享受。酒店经理用的理由是———在广告的右下角写有“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酒店所有”的说明。黄先生不爽,立刻投诉,经工商部门协调酒店无奈之下只好认账。
商家如此“耍花枪”,无非就是用“优惠”、“打折”甚至是“免费”之类极具诱惑力的广告词为噱头刺激消费者消费,似乎一写“最终解释权归××所有”,就将促销活动演绎成“为所欲为”。其实不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道真相,有权选择买或不买。黄先生的做法,很值得称道。
春康认为,商家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韪,一来源于其本身的逐利性,为赚钱“不择手段”,总见缝插针般将产品宣传发挥到极致,根本不在乎消费者真实感受。
二来许多商家打擦边球,对他们的监管若不“狠”,他们就变本加厉为所欲为。当前,那些如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饭店不开发票、银行卡挂失收费、垃圾短信扰民等常存在的“霸王条款”,就是铁证。
因此,春康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请您睁大眼晴,别“惯”着那些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该问清楚就问清楚,该要发票就坚决要,受到侵害该投诉就投诉。
姜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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