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孙致霞通讯员王锋)职工蒋某在某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却不给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日前,开发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单位支付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339元,同时单位和蒋某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还要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蒋某赔偿金4000元。
蒋某今年46岁,安徽人。据蒋某反映,他于2011年2月到开发区某汽车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22日,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之后,他多次向单位要求依法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但单位非但不给,还违法解除了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申诉到开发区劳动仲裁委,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13836.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33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30元,并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确认单位2011年12月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行为违法。接诉后,开发区劳动仲裁委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中,蒋某所在的单位辩称,不同意支付上述费用。
经审理查明,蒋某2011年2月到单位从事下料工作,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5月1日到2012年5月1日,蒋某于2011年6月开始缴纳工伤保险。2011年6月22日,蒋某在工作中受伤,2011年8月31日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10月26日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2011年11月1日,单位与蒋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本人签字部分记载为“蒋XX代签王洪周”。蒋某称,其出院后于2011年9月12日再次到公司上班,9月底因回老家结婚向公司口头请假,11月底待蒋某再准备回公司上班时,却被告知已被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接到过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而蒋某所在单位称,蒋某在2011年10月1日之后离开单位,说是回家给其儿子装修房子,之后就再没回单位上班,且电话停机,联系不上。关于王洪周代签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单位称,王洪周系蒋某的外甥,王洪周来拿蒋某的伤残等级鉴定时,我们问他蒋某还干不干了,王洪周说一般是不干了,我们就让他给写个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蒋某称,未授权王洪周为他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另查明,根据蒋某提供的八张工资条,蒋某月平均工资为2112元。
开发区劳动仲裁委认为,蒋某于2011年6月22日在工作中受伤,2011年8月31日被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10月26日被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并有生效的文书予以证明,仲裁委予以确认。同时,单位应支付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上一年度即2010年烟台市社会平均工资为33509元,故单位应支付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3509÷12×8=22339元。
鉴于蒋某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余元,蒋某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了9个月,故单位应支付蒋某赔偿金为2000×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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