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夏丹通讯员马国华)记者昨日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目前,烟台市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已浮动完毕。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全市实行费率上浮的用人单位共有1266家,实行费率下浮的用人单位有2370家。
此次浮动费率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等于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或等于1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100%的,费率不浮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费率不得下浮:一是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二是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是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四是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少于5000元的。另外,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不参加本年度的费率浮动。
据了解,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即下一年度要根据本年度的支缴率重新测算并实行费率浮动。本年度没有浮动的用人单位可能下一年度要实行费率浮动,本年度实行浮动的用人单位也可能下一年度不再实行费率浮动,都要根据该用人单位的支缴率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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