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苗春雷通讯员莫言)20日,在烟台市推销产品的天津一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因伪造检验报告被行政处罚。而被市质监局查处到履行处罚决议,前后历时一年,究其原因,是该企业把公司内部“模板”当检验报告来用。
2012年4月,烟台市一家食品企业因生产需要,准备采购天津滨海诺奥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果汁淀粉酶。在厂家供货时,烟台市企业向对方提出,在采购之前,对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天津滨海诺奥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随即答应,并提供了一份所谓的由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出具的,对该公司果汁淀粉酶进行检验并证明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但是经烟台市质监局查证,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证实,该中心并没有这个编号的果汁淀粉酶检验报告。在证据面前,该厂家也只好承认了伪造检验报告的事实。
本来很简单的一个普通行政违法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却一波三折。这家天津企业声称,伪造的检验报告是公司内部参考所用的“模板”,也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并以此为理由,连续三次提出陈述申辩。此外,该公司还向山东省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被山东省质监局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理决定。在两次依法履行处罚催告,并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天津厂家方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原本行政案件很快就可以结案,像这样持续一年的案件从来没有过。”市质监局稽查局执法科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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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提示,根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或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用以推销产品”,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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