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主体货币补偿价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为均价7881元/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且仅有一套住房的被征收人列为“房困户”。此次房屋征收对房困户给予照顾,此类被征收房屋主体补偿金额=分户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主体单价×4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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