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于杨通讯员建伟)两年前,栖霞一男子程某遭遇车祸死亡,醉酒的肇事司机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协议赔付20万,原以为事情就此了解,可不久,肇事车辆所投交强险公司却将肇事者告上法庭,并追偿10余万。最近,法院终审判决,肇事者败诉,需再向保险公司支付10余万。
醉驾撞死人,20万私了
2010年9月底,栖霞男子程某在行至海莱线附近一路面时,被一辆以“鲁F”开头的小型普通客车撞上,当场死亡。事发后,小型客车司机驾车驶离现场。事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小型客车司机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此次该事故中负有全责。
事故发生10天后,肇事方徐某与死者程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徐某自愿赔偿程某家属因肇事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徐某也依照约定赔付了受害者亲属20万元。原本以为事情已经了结了,却未曾料到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又将徐某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也赔偿10余万
死者程某的家属在得到徐某的20万私了赔偿金后,2011年8月,家属们又了解到肇事驾驶员徐某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保险,便又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再赔偿损失。2012年初,当地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10余万元,而保险公司依约履行了判决义务。
被索偿10余万的保险公司,调查并研究了此次案情。感觉应将徐某告上法庭,理由是,保险公司支付的10余万死亡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向醉酒驾车的肇事方追偿。
而此时,徐某认为,自己当初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所支付的20万已经远超过实际应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总额,受害方不应该再向保险公司支出费用。庭审中,徐某认为,保险公司给付了受害人家属的10万死亡赔偿金与自己无关。
对醉驾保险公司可追偿
法院认为,徐某在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肇事的情况下,导致程某死亡,肇事后并逃逸,后其自愿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之后,死者家属又起诉保险公司索赔10余万元,保险公司依照判决也赔偿了死者家属。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财产以外的损失,保险公司垫付的相关费用,保险公司是享有追索权的。因而,某保险公司在赔付程某家属后,还可以向醉酒驾驶者追偿。对于徐某所称死亡赔偿金非财产损失范畴的辩解理由,法院也予以否认,认为保险公司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对于徐某赔偿死者家属的20万元,法院认为虽已超过规定赔偿数额,但徐某是出于自愿,此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这一点不能影响保险公司向徐某追索赔偿款。所以,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保险公司之前支付的赔偿款10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判决生效后,徐某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最近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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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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