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MG记者陆启飞通讯员烟佳
近日,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卫生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对医疗机构复印以及复制病历资料的收费进行了规定。
根据新规定,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市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病历查询费的复函》和《关于同意继续收取病历查询费的复函》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凡与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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