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苗春雷通讯员刘国军孙鹏飞)2012年6月22日,烟台市某大学学生陈某乘坐司机夏某的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南大街目的地后,夏某将车停靠在南大街南侧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陈某在推开轿车右后门下车时,恰逢李某驾驶助力车从此经过。车门将助力车撞倒,李某脑部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交警认定,夏某驾驶机动车在路边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陈某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二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当,因此认定被告夏某、陈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李某住院治疗至2013年2月7日,因无后续治疗费用,遂要求出院。2013年4月15日,李某去世。李某的家属将夏某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夏某及陈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94007.02元。法院认为,被告夏某在路边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而被告陈某开车门时又没有注意观察后面方向,导致车门与后方驶来的李某助力车发生相撞,导致李某受伤并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夏某、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定。另外,夏某虽在庭审中否认其与陈某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但其在被告陈某提供的录音材料中,并未直接否认陈某乘坐其驾驶的车辆且已向其支付车钱等事实。因此,被告夏某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助力车损失费共计120986元。余额由被告夏某赔偿原告80%,由被告陈某赔偿原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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