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马银涛通讯员李罕琛)近日,记者从莱山区民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居民基本医疗权益,2013年莱山区取消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实现“无门槛”救助。
区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相关政策,我区城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按《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低保对象,由区政府全额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低保家庭成员,患病住院或门诊统筹大病治疗期间,在医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报销后,再按规定进行救助。以前,个人负担医疗费在1000元以下,是不救助的,现在没有医疗救助起付线。2013年,全区医疗救助低保对象共440人次,支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款5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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