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孙致霞通讯员孟群凯)职工张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在经济补偿金等方面产生争议。日前,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单位应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00元。
张某是芝罘区人,今年36岁,他反映:自己2005年5月到烟台某物业公司从事后勤工作,月工资1240元。2013年2月6日,单位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后因支付失业金、经济补偿金等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将单位诉至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公开审理此案,物业公司方面辩称,张某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2012年12月31日终止,由于经营状况变更,张某被另外一家公司接收,故单位不应为其办理失业手续,也不应承担未办理失业手续的损失。张某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张某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调查后认为:张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未向张某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张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予以支持。
关于日常加班费问题。张某在庭审时表明其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张某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之规定,对于张某要求单位支付日常加班费的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不予支持。
最终,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如下:单位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00元;支付张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60元;支付张某未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1116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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