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高少帅)昨日,从市食药监局传来消息,烟台市正式印发实施《烟台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县级食药监部门将对违规违法企业自行政处罚20个工作日内,将应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对外公布,供公众查询。市民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吊销许可证将被纳入黑名单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范围包括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书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一定时期限制申报行政许可的;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法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应纳入黑名单公布。
食品药品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应有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责任人员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涉案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
县级食药监部门公布黑名单
办法还对公布期限和程序予以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文本格式要求,自行政处罚20个工作日内,将应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对外公布,供公众查询。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网站公布黑名单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逐级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收到5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转载公布。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期间,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黑名单不停止公布。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原处罚决定被改变或撤销的,做出公布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或知道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公布的黑名单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并做出说明。
“黑名单”公布期限为2年
“黑名单”公布期限为2年,期限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后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信息从“黑名单”专栏中转入备查数据库。已公布的“黑名单”案件,被依法撤销的,应在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公布的信息中删除,并在原公布网站上发布公告。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涉及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申报许可或被聘用到法律禁止岗位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不受理其申请。
对因食品药品黑名单公布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执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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