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李聪)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有效调控供热价格,惠及民生,统筹考虑供热企业成本和煤炭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在召开定价听证会、通过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业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12月3日市物价局发出通知,自2015供热年度起适当降低市区供热价格。
市区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24.5元/㎡调整为23元/㎡;市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36元/㎡调整为34.5元/㎡,供热计费面积为建筑面积。计量供热价格,居民基本热价由现行的7.35元/㎡调整为6.90元/㎡,计量热价由现行的44.55元/吉焦调整为41.82元/吉焦;非居民计量热价由现行的98.20元/吉焦调整为89.61元/吉焦。
市区供热降价政策自2015供热年度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供热年度结束止。供热起止日期为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年度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市区供热价格调整后,2015供热年度多缴的供热费,原则上在2016供热年度供热期缴费时予以抵扣,多缴供热费的利息(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由供热企业承担。供热报停等特殊情况的退费事宜,由用户与供热企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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