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乘客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依法予以暂扣车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继续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仿冒出租汽车进行非法营运的“克隆车”,公安部门追查营运标识及牌证来源,有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嫌疑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相关规定,立为治安或者刑事案件,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三、对使用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公安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交通、公安两部门将实行联合执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打击报复执法人员和举报人员的,以及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黑恶势力,依法予以严惩。
五、广大群众要从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自觉抵制非法营运出租“黑车”、不坐“黑车”,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出租客运市场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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