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准妈妈和刚当上妈妈的年轻女性拨打96110热线,称由于怀孕的关系,工作上受了很多委屈。有的刚怀孕就被辞退,有的休产假不给工资,还有的生完孩子回来被直线降薪……对于女性工作者来说,总会经历“三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处于“三期”之中的女性职工以特殊的保护,不过,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有很多女性职工因为“三期”问题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女职工可以享受带薪产假150天。
休完产假回单位岗位变动工资缩水
家住福山区的市民孙女士是某公司财务主管,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合同,工资为每月4000元。孙女士去年2月份怀孕,目前刚休完产假。当孙女士上班时却发现其岗位已被别人顶替,公司通知她到别的岗位任职,工资降为每月3500元。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孙女士的岗位比较重要,在其休产假期间不能空岗,现岗位已被他人顶替,再想恢复原岗位不可能,公司只能另行安排其他岗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
后来公司以孙女士拒不到新岗位工作,不服从管理,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孙女士认为自身权益被侵害,于是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按原岗位恢复孙女士的劳动关系。后来,孙女士如愿恢复到原岗位工作。
据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于“三期”内女职工的权益侵害,发生最多的可能就是调岗调薪,而调岗属于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按法律规定须双方协商一致,方能变更。调薪方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因此在女职工“三期”内不论是因女职工个人的原因,还是因单位的原因造成调整工作岗位,其薪酬是不能改变的。
婚假、产假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近期,不少市民、单位电话询问关于婚假、产假怎么规定的问题,特别是用人单位不明确规定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现象时有发生。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二胎产假为98天,男方不享受护理假。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生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生育二孩产假“缩水”为98天
国家放开“单独两孩”政策后,市民周女士她即将生育第二个孩子。让她感到苦恼的是,单位可能只给三个月左右的产假。因此,她很想了解相关政策在“单独两孩”产假的时间安排上是如何规定的,记者为此咨询了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
周女士说,自己是市区某国有企业的员工,单位福利一向不错。最近让她感到疑惑的是,到生育二孩时单位只给了她98天产假,与第一胎的产假相比,时间“缩水”了。“我已经获得批准生育二孩,除了产假有98天,是否还能享受晚育假14天以及剖腹产难产假15天呢?”周女士对此提出疑问。
记者从市卫生计生委相关科室获悉,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期以不违反计生政策为前提,可依法享受产假期等待遇。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外,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YMG记者王文通讯员姜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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